03会议和规则・对违反职责的人采取的行动 / 集会及び規約・義務違反者に対する措置 / Bylaws and Meetings
規約 / Bylaws
单位业主之间关于建筑物或其地面和附属物的管理和使用的事项可在单位所有权法或附则中规定。规则的建立、修改或废除由共管单位业主的决议和会议上至少四分之三投票权的多数来执行。
- 通常情况下,经理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大会。
- 如果没有经理人,单位业主和各自持有至少1/5投票权的人可以召开会议。
- 召开会议的通知必须在会议日期前至少一个星期发出(该期限可在职权范围内延长或缩短)。
- 如果条款和条件有规定,可以通过在建筑物的显眼处张贴通知来代替,不需要上述通知。
- 重建的决议需要每个单位的4/5的业主和投票权的批准。
- 对于建立或修改章程,建立或解散管理协会公司,恢复重大损失,以及对公共区域的重大改变,需要有3/4的单位业主和投票权的各自批准。
- 如果他们有利益关系,如承租人,他们可以参加会议并表达他们的意见。
通过公证行为制定规则 / 公正証書による規約の設定 / Establishment of Bylaws by Notarial Instrument
建筑物所有私人部分的第一拥有者可以仅通过公证契约就以下1至4项事宜制定契约。
- 约定的公共区域规定
- 规定建筑物所在的土地以外的土地为建筑物的场地(约定的场地)。
- 允许单独处置专用区和使用权的规定。
- 关于与每个私人部分相结合的网站使用权比例的规定。
会议 / 集会 / Meetings
会议是指公寓业主和其他人聚集在一起,讨论公寓管理和其他问题的地方。
召开会议的程序 / 集会の招集手続
会议的通知必须在会议日期前至少一周发出。 然而,如果条款和条件中规定,该期限可以延长或缩短。 此外,按照章程的规定,可以通过在建筑物的显眼处张贴通知来代替通知,而不需要通知。 如果所有单位业主同意,也可以不通过召集程序而召开会议。
出席租户会议 / 占有者の集会出席
管理协会是单位业主的协会,私人区域的占用者,如私人区域的承租人,不是管理协会的成员。 换句话说,占用者没有投票权,无权参与决议。 但是,如果占用者对会议的主题事项有兴趣,他们可以参加会议并表达自己的意见。
对违反职责的人采取措施 / 義務違反者に対する措置 / Measures Against Persons Who Violate Obligations
如果一个单元的业主或专有区域的占用者的行为或可能的行为违反了共同利益,所有其他单元的业主或管理协会公司可以为了单元业主的共同利益提出以下要求。
要求停止违反职责的行为,等等 / 義務違反行為の停止等の請求
- 要求停止行动
- 要求消除某一行为的后果
- 要求采取预防措施
这些要求可以在庭外行使,但提起诉讼需要会议的决议。 提起这一行动的会议决议需要由每个单位的多数业主和投票权的决议。
使用禁止の請求 / Demand for Prohibition of Use
如果由于某人违反其义务的行为对公共生活造成了重大障碍,并且很难通过要求停止这种行为来消除障碍、确保公共区域的使用或维护其他单元业主的公共生活,那么可以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禁止有关单元业主使用其私人区域。 所有其他单位业主或管理协会公司可以根据四分之三单位业主和四分之三投票权的多数人在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向法院提交这一禁止使用的要求。
请求拍卖共管权益等 / 区分所有権等の競売請求 / Demand for Auction of Unit Ownership
如果违约行为对公共生活造成重大障碍,且难以通过其他方式维持单位业主的公共生活,可以要求拍卖单位业主和违约者的使用权。这种拍卖要求也是由所有其他单位的业主或管理协会法人根据单位业主会议的决议和四分之三投票权的多数提出诉讼。
决议所需的数字 | 决议 | 按惯例减免 |
---|---|---|
各4/5 | 重建 | × |
各3/4 | 设定和改变职权范围 | × |
管理协会公司的建立和解散 | ||
针对违规者的诉讼(针对单位业主:禁止使用,要求拍卖)(针对使用人:终止合同,要求交接)。 | ||
重大损失的修复(>建筑价值的1/2) | ||
公共区域的重大变化(涉及形状或效用的重大改变) | ○只有固定数量的单位业主可以减少到多数 |
请注意,上面的一些内容可能会引起混淆。
决议所需的数字 | 决议 |
---|---|
大多数人 | 任命和解雇管理人员 |
对违法者采取的行动(制止违法行为的行动) | |
轻微损失的修复(低于建筑物价值的1/2) | |
对公共区域进行小的改动(不涉及形状或效用的重大改变) | |
公共区域的管理 |